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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縣潮州鎮光春國民小學

公告彙整

屏東縣光春國小國樂班樂器借用管理辦法

{{ $t('FEZ002') }} 總務處|

 

屏東縣光春國小國樂班樂器借用管理辦法

110年8月25日

一、目的:

為使國樂班學生便於借用樂器練習,特訂定本辦法,以保障雙方權益。

二、執行作法:

 (一)  借用對象:以三年級為主,四~六年級有特殊原因經學校同意,准予借用。

 (二)  樂器借用僅限於本校國樂班之學生在學期間借用,由教務處藝術才能發 

       展組按樂器編號與借用人姓名造冊管理。

 (三)  借用人於借用樂器時應先檢查樂器情況或附屬物品是否完整,如有損壞 

       或缺少,應在樂器借用登記表上註明,若事先未寫明樂器借用實況而毀

       損者,本校得由管理者判定是否需負起損壞責任。

 (四)  凡借出樂器之耗材(弓、弓毛、琴弦、笛膜等),請借用者自行購買。

(五) 借出供學生使用之樂器以學期為單位,借出期間借用人可攜回練習,但

       須負妥善愛惜樂器、完全保管之責任:不重壓摔碰,不得放置汽車後車

       箱,避免陽光直射高溫、避免潮濕、保持乾燥整潔,並不得有人為蓄意

       破壞之情形。

(六) 每學期課程結束需於該學期休業式前歸還所借之樂器,且歸還樂器時須

請管理者親自驗收。

(七) 樂器為無償借用,因使用、保管不當,以致樂器發生損壞或遺失時,由

借用人負照價修復或照價賠償之責。

(八) 寒暑假期間,學生得另行至教務處藝術才能發展組登記借用,以攜回練

       習,其保管責任與遺失賠償亦比照上述之規定,並於開學一週內歸還教

務處藝術才能發展組。

(九) 如無法遵守前述規定,本校將取消該生借用樂器之權利。   

   

三、本辦法陳請 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承辦人:鄭雅文            教務主任:楊奇燁           校長:黃大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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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2-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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