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總務處|
屏東縣光春國小國樂班樂器借用管理辦法
110年8月25日
一、目的:
為使國樂班學生便於借用樂器練習,特訂定本辦法,以保障雙方權益。
二、執行作法:
(一) 借用對象:以三年級為主,四~六年級有特殊原因經學校同意,准予借用。
(二) 樂器借用僅限於本校國樂班之學生在學期間借用,由教務處藝術才能發
展組按樂器編號與借用人姓名造冊管理。
(三) 借用人於借用樂器時應先檢查樂器情況或附屬物品是否完整,如有損壞
或缺少,應在樂器借用登記表上註明,若事先未寫明樂器借用實況而毀
損者,本校得由管理者判定是否需負起損壞責任。
(四) 凡借出樂器之耗材(弓、弓毛、琴弦、笛膜等),請借用者自行購買。
(五) 借出供學生使用之樂器以學期為單位,借出期間借用人可攜回練習,但
須負妥善愛惜樂器、完全保管之責任:不重壓摔碰,不得放置汽車後車
箱,避免陽光直射高溫、避免潮濕、保持乾燥整潔,並不得有人為蓄意
破壞之情形。
(六) 每學期課程結束需於該學期休業式前歸還所借之樂器,且歸還樂器時須
請管理者親自驗收。
(七) 樂器為無償借用,因使用、保管不當,以致樂器發生損壞或遺失時,由
借用人負照價修復或照價賠償之責。
(八) 寒暑假期間,學生得另行至教務處藝術才能發展組登記借用,以攜回練
習,其保管責任與遺失賠償亦比照上述之規定,並於開學一週內歸還教
務處藝術才能發展組。
(九) 如無法遵守前述規定,本校將取消該生借用樂器之權利。
三、本辦法陳請 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承辦人:鄭雅文 教務主任:楊奇燁 校長:黃大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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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2-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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