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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光春國小「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實施要點
109 年 9 月 2 日 校務會議通過
(一)「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
(二)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二、目的:
(一)建立學生正式申訴管道,保障學生學習權益。
(二)培養學生理性解決問題態度,促進校園和諧。
(三)形塑校園倫理,發揮民主與法治教育的功能。
三、組織:
(一)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置委員兼召集人一人,由校長兼任;下設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人,由教務主任及輔導特教組長兼任之(兩人非委員,於會議中列席紀錄、資料整理,不具發言權)。
(二)申評會置委員七人,含召集人總數為奇數,均為無給職,就下列人員聘(兼)任之。
1.委員兼召集人一人:校長。
2.教師代表三人:由一、三、五年級教師代表擔任。
3.家長會代表一人:由家長會副會長擔任。
4.學校行政代表二人:由體衛組長、藝才發展組長擔任。
5.前項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因故出缺時,得另行遴聘之,其任
期至原任期屆滿日止。
6.申評會委員與申訴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者,應迴避之,並由校長另聘代理委員,就該申
訴事項代行職務。
7.本會委員不得兼任「學生獎懲委員會」委員。
四、辦法:
(一)學生及其父母或監護人,對於學校行政單位或教師,有關學生個人之管
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至其權益受損者,得依本要點向學校提出申
訴,不服申訴之評議決定者,得提起再申訴。
(二)申評會召開時得視處理案情需要,邀請申訴人級任導師、任課老師、家
長、被申訴人或被申訴單位代表列席,列席說明時,需先簽立具結書(附
件五)。
(三)申訴案件之提出應於管教或輔導措施之次日起十日內(不含例假日),以
書面向申評會提出申訴,不服申訴之再申訴,應於接到決定書之次日起
五日內(不含例假日),以書面向申評會提出,再申訴以一次為限,申訴
及再申訴得於評議確定前申請撤回。
(四)申評會於收到申訴人之申訴後,召集人必須於一個月內召開會議。
(五)評議結果,可依以下幾點決定︰
1.申訴成立。
2.申訴不成立。
(六)申訴應填妥申訴書(附件一),由申訴人署名並檢附相關資料,遞交申評
會執行秘書(教導主任)。申訴書不合格者,申評會應於五至十日之期限
內通知申訴人補正。逾期不補正者,申評會得逕為評議或不得評議。申
訴案件之提出,申訴人經由申評會接到申訴決定書時之次日起,五日內
(不含例假日)未提出再申訴,則視為申訴案件評議確定。
(七)學校申評會應就教育本質之考量,本公平公正之原則,就書面資料審議
學生申訴事宜。會議之舉行以不公開為原則,但必要時得通知相關人員
到會說明。申訴案有調查或實地了解之必要時,得經學校申評會決議,
推派委員組成調查小組為之。
(八)學校申評會開會時,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始得作成申訴評議決定。申訴案件之評議採不記名方式多數決。
(九)申評會對申訴案件提出討論及評議,經決議之內容應作成決議書(附件
二),載明決定結果及理由,並作成決定書(附件三)。
(十)經評議確定後申訴人或有關單位應確實遵守。決定書應分送三方正本各
一,一份送申訴人,一份送原處分單位或教師,一份送申評會備查。
(十一)原處分單位或教師認為申訴決定書有抵觸法令或窒礙難行者,得於收
達後五日內向申評會申請再評議,但以一次為限,再評議確定後原處分
單位或教師應確實執行。
(十二)申評會處理申訴案件時,應妥為保護申訴人之權益,避免申訴人二度
傷害。
(十三)本要點規定,除就再申訴已有明定者外,於再申訴準用之。
五、運作流程:
(一)執行秘書(學務主任):受理申訴及申訴書補正事宜,開立申訴證明單
(附件四),將申訴書呈召集人。
(二)幹事(生教組長):資料蒐集、整理及分送開會通知單
(三)召集人(校長):召集委員並主持會議。
(四)會議(申評委員七人):討論申訴案件,作成決議書。
(五)幹事(生教組長):會議紀錄,製作決議書、決定書及發送事宜。
六、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承辦人:楊奇燁 學務主任:蔡鳳娥 校長:黃大峰
屏東縣光春國小學生申訴案件SOP標準化作業流程
一、作業要項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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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編號 |
B-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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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
學生申訴案件標準作業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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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員 |
輔導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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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單位 |
本校各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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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時間 |
配合提案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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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
學生及其父母或監護人,對於學校行政單位或教師,有關學生個人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其權益受損,得依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提起申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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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規 |
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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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方式 |
一、申訴案件之提出應於管教或輔導措施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或口頭向學校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附表1)。 二、請申訴人員填寫學生或代理人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書,由輔導組收件,並回擲收受申訴書證明三聯單第三聯,以確認申訴提起日期(附件2)。 三、學校申訴評議委員會於收到申訴人之申訴後,召集人必須於一個星期內召開會議完成決議書(附表3),對申訴人及學生獎懲委員會送出決定通知書(附表4)。 四、學校申評員會應就教育本質之考量,本公平公正之原則,就書面資料審議學生申訴事宜。會議之舉行以不公開為原則,但必要時得通知相關人員到會說明(先填具結書-附表5)。申訴案有調查或實地了解之必要時,得經學校申訴評議委員會決議,推派委員組成調查小組為之。 五、學校申訴評議委員會開會時,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申訴評議決定。申訴案件之評議採不記名方式多數決。 六、不服申訴之再申訴,應於接到決定書之次日起五日內,以書面向學校申評會提出,再申訴以一次為限,申訴及再申訴得於評議確定前申請撤回。 七、原處分單位或教師認為申訴決定書或再申訴決定,除有抵觸法令或窒礙難行者得於收達後五日內向學校申評會申請再評議,但以一次為限,評議再評議確定後原處分單位或教師應確實執行。 八、經評議確定後申訴人或有關單位應確實遵守,決定書通知應函文分送雙方正本各一,副本送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及相關處室。 |
屏東縣光春國小學生申訴案件SOP標準化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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