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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潮州鎮光春國民小學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要點
109.09.02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
(一)106.06.06屏府行法字第10618980501號,屏東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二)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二、目的:
(一)審議本校學生重大獎勵案件。
(二)審議本校學生重大懲罰案件。
三、組織:
(一)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獎懲會)置委員11人,任期為一年,均為無給職。學生獎懲委員會委員不得兼任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二)獎懲會委員由以下組成:學校行政人員代表5人、教師代表3人、家長會代表1人及學生代表2人。
(三)開會時,由學務主任擔任召集人,召集並主持會議。
(四)必要時,獎懲會得聘請醫學、法學、社會學、心理輔導等領域之專業人士擔任諮詢顧問。
(五)獎懲會委員與獎懲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者,應迴避之,並由校長另聘代理委員,就該獎懲事項代行職務。
四、本會任務為評議下列事項:
(一)、學校學生獎懲規定。
(二)、學校年度學生獎懲教育工作計畫。
(三)、學生特別獎勵及本會之特殊管教措施等獎懲事件。
(四)、學生已接受司法機關或相關機關處理之重大獎懲事件。
(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依調查結果評議其後續懲
處事件。
(六)、經校長交議之其他重大學生獎懲事件。
五、運作流程:
(一)獎懲會審議學生違規事件時,應秉客觀公正及秘密原則,了解事情經過,並給於學生當事人或家長、監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二)學生獎懲委員會開會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做成獎懲決定。
(三)學生因重大違規事件經懲處後,教師應追蹤輔導,必要時可會同輔導室協助;對於必須長期輔導者,學校得要求家長配合,並協請社會輔導或醫療機構處理。
(四)獎懲會於會議結束後,應做成決定書,並記載事實、理由及獎懲依據,通知提報人、學生當事人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必要時並得要求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
(五)獎懲決議經校長核定或變更確定後,應以書面記載獎懲事由、結果及獎懲依據,通知學生當事人及其家長或監護人。
(六)本會每學期至少應召開會議一次;如遇特殊獎懲事件,必要時得不定期召開會議。
(七) 本會評議獎懲事件,以不公開為原則。
五、附則:
學生當事人或家長、監護人在接到審議通知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若有不服者,
得以書面向本校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逾期不予受理。
七、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承辦人:蔡鳳娥 學務主任:蔡鳳娥 校長:黃大峰
屏東縣潮州鎮光春國民小學學生獎懲委員會
|
職 稱 |
姓 名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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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 |
蔡鳳娥 |
學務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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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員 |
任秀玲 |
教務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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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員 |
楊奇燁 |
生教組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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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員 |
曾有容 |
教學組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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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員 |
鄭雅文 |
註冊組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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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員 |
洪韶吟 |
(六)學年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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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員 |
江心怡 |
(四)學年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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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員 |
方嘉莉 |
(二)學年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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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員 |
吳啟宏 |
家長會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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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員 |
鄒廷鴻 |
學生自治會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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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員 |
張珉詠 |
學生自治會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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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2-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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