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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縣潮州鎮光春國民小學

公告彙整

屏東縣潮州鎮光春國民小學校園霸凌防制規定

{{ $t('FEZ002') }} 總務處|

屏東縣潮州鎮光春國民小學校園霸凌防制規定

                                109.9月2號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壹、依據:

 一、教育基本法第 8 條第 2 項。

 二、教育部「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4年2月3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40008826 號函辦

貳、目的:

為建立友善校園環境,對霸凌事件能先期宣導與預防,並於事件發生後能積極處置,以消弭霸凌事件,減低傷害。

參、校園安全規劃:

    一、成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學務 

        主任擔任副召集人,因應小組包括教務主任、總務主任、生

        教組長、相關之輔導老師、導師代表、學者專家及學生代表, 

        會議召開時,得視需要邀請具霸凌防制意識之專業輔導人 

        員、性平委員、法律專業人員、警政、衛生福利、法務等機 

        關代表及學生代表,共同負責防制校園霸凌工作之推動與執

        行。

    二、建立「校園危險地圖」:危險地圖由總務處負責繪製,公布

        於行政大樓穿堂,定期檢討修正;另每日請各處室主任擔   

        任課間加強巡查外,並排定學生自治會糾察隊針對午

        休、下課時校園易霸凌地區加強巡查,巡查情形應詳載於巡

        堂記錄本。

 肆、校內外教學及人際互動應注意事項:

一、應透過平日教學過程,鼓勵及教導學生如何理性溝通、積極助人及處理人際關係,以培養其責任感、道德心、樂於助人及自尊尊人之處事態度。學校及家長應協助學生學習建立自我形象,真實面對自己,並積極正向思考。

二、對被霸凌人及曾有霸凌行為或有該傾向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主動輔導,及就學生學習狀況、人際關係與家庭生活,進行深入了解及關懷。

三、教師應啟發學生同儕間正義感、榮譽心、相互幫助、關懷、照顧之品德及同理心,以消弭校園霸凌行為之產生。教師應主動關懷及調查學生被霸凌情形,評估行為類別、屬性及嚴重程度,依權責進行輔導,必要時送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確認。

伍、校園霸凌防制之政策宣示:

遵照教育部政策,每學期第一週訂為「友善校園週」,規劃辦理「反黑、反毒、防制霸凌」為主軸的相關系列活動,宣示防制校園霸凌決心。

陸、校園霸凌之界定、樣態及通報權責:

一、霸凌界定:

(一)霸凌:指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之校園學習環境,或難以抗拒,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

(二)校園霸凌:指相同或不同學校學生與學生間,於校園內、外所發生之霸凌行為。

(三)學生:指各級學校具有學籍、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或交換學生。

二、霸凌樣態:校園霸凌按照欺凌手段、方式的不同,大致可區分為「關係霸凌、言語霸凌、肢體霸凌、性霸凌、反擊型霸凌、網路霸凌」六大類。

三、通報權責:

導師、任課教師或學校其他人員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應即通報校長或學務單位,由學務處進行校安通報。學校應就事件進行初步調查,並於三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處理程序。學校經學生、民眾之檢舉(以下簡稱檢舉人)或大眾傳播媒體、警政機關、醫療或衛生福利機關(構)等之報導或通知,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應就事件進行初步調查,並於三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處理程序。

非調查學校接獲申請、通報、檢舉或通知,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除依第二十一條規定通報外,應於三日內將事件移送調查學校處理,並通知當事人。 

柒、校園霸凌之申請調查程序:

一、學校常設成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其成員含括導師、學務人員、輔導老師、家長、學生代表,共同負責防制校園霸凌諸般工作之推動與執行。

二、疑似校園霸凌事件之被霸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以下簡稱調查學校)申請調查(調查申請書如附件2)。申請得以言詞、書面或電子郵件檢舉;其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學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申請人或檢舉人拒絕簽名、蓋章或未具真實姓名者,除學校已知悉有霸凌情事者外,得不予受理。

三、前項書面或依言詞、電子郵件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與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二)申請人申請調查者,應載明被霸凌人之就讀學校、班級。

(三)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申請人及受委任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四)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實內容,如有相關證據,亦應記載或附卷。

四、二人以上行為人分屬不同學校者,以先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負責調查,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學制轉銜期間受理調查或檢舉之事件,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主管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主管機關時,由各該主管機關協議定之。

五、學校於受理申請後,應於三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處理程序,並於受理申請之次日起二個月內處理完畢,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調查及處理結果,並告知不服之救濟程序。

六、導師、任課教師或學校其他人員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應即通報校長或學務單位,學校應就事件進行初步調查,並於三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處理程序。

七、學校經學生、民眾之檢舉(以下簡稱檢舉人)或大眾傳播媒體、警政機關、醫療或衛生福利機關(構)等之報導或通知,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應就事件進行初步調查,並於三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處理程序。

八、非調查學校接獲申請、通報、檢舉或通知,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除依第二十一條規定通報外,應於三日內將事件移送調查學校處理,並通知當事人。

九、本校校園霸凌事件由學務處為案件受理窗口。

捌、校園霸凌之調查及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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